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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歌:中國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勝訴,被告道歉

价值投资 帆歌 2006-09-12 点击:
中國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勝訴,被告道歉

(中國)四川新聞網   (2006-09-12)


  (記者張濤、李京華)記者11日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獲悉,我國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瀋陽勝訴,法院判決被告張明在博客網博客專欄內刊登向瀋陽的致歉聲明,並賠償瀋陽公證費1010元。

  本案被告張明現在江蘇省揚州市,故未能到庭聽取判決,海澱區法院委託當地法院將判決結果告知張明。21歲的張明是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歷史系2002級學生,針對瀋陽的起訴,他此前曾表示:「我曾向瀋陽發送過致歉的電子郵件,並3次主動提出希望調解爭端,但對方均未接受。」

  據瞭解,原告瀋陽為博客中國的早期註冊用戶,他在瀏覽網頁的過程中,看到了許多關於貶低自己人格的文章。如《秦塵:瀋陽式路演該停停吧!!!--大過年的,瀋陽發什麼瘋》《敬告瀋陽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視獸醫網蟲(總論):瀋陽,為什麼大家都討厭你呢》《透視獸醫網蟲(一):扒瀋陽的皮》等。

  經過確認,張明在2005年至2006年間,以秦塵為網名在網上發佈了以上文章。瀋陽認為,這些文章均用了極其惡劣的詞語對自己進行侮辱和誹謗,使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極大傷害,因此將張明和北京博客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名譽權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的應受社會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形式對他人名譽利益進行侵害。張明所撰寫及轉載的文章雖然發佈於他本人的博客專欄內,但鑒於博客網是開放性網站,文中內容具有廣泛傳播的效果,因此張明應對他所傳播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互聯網中的內容處於不斷更新的狀態,瀋陽對侵權行為採用公證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屬於取證的合理支出,所以法院判決張明賠償瀋陽公證費1010元。

  博客網公司表示,鑒於博客網用戶可自行編輯、發佈圖文的特殊性,公司僅對相關內容進行事後監管。如文中涉及侵犯名譽權的內容,有賴於當事人投訴,但瀋陽沒有向博客網進行投訴,因此法院判決博客網公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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