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8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srcflb @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401。
附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八、本决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PS:这个文件对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年报格式里面列明上市公司前三年的分红数额和分红率是非常有监督意义的。其他的内容也对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有很强的建设性意义。
另外本来想要说说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但是看到这个文件认为比写这两个银行重要。这里简略的说说也就是了,工商银行让人眼前一亮,但是我依然对于国有体制的工商银行持保留态度。它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持续性在我个人看来是不如股份制银行的,一旦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规模和工商银行一样,那么败的一定是工商银行。至于说浦发银行,这个中报可以说中规中矩,没什么看头。其资产负债结构太过于单一,说是好事也行,说是坏事也行。这个就要看每个投资者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如何看了,存贷款占资产负债表比例过高,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浦发银行还是在吃皇粮。其中间业务基本上没什么亮点和发展,浦发银行在利差业务上虽然会很稳健,但是同样它也失去了一个作为优秀银行的能力。而且浦发银行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很低,它的净利润增速可以说大部分建立在所得税率的降低上,并不具有含金量。所以,我的投资对象中依然剔除浦发银行。

